原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龙口西路“天誉华庭”B3层全层房产,合同期内不予拆分,建筑面积为1287.89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36.24平方米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某某区大朗正街园园十二巷5号;
原告:黄某于,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某某区大朗正街园十二巷5号;
被告:广州市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某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424004元(以8945214元为本金,按每日十万分之五的标准,暂从2011年1月15计算至起诉时,应计算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房产过户与登记手续完毕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龙口西路“天誉华庭”B3层全层房产,合同期内不予拆分,建筑面积为1287.89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36.24平方米,房款总额为8945214元,2004年11月30日被告出具发票确认收取原告房款1789043元;2005年5月11日出具发票确认收取原告671543元,2008年1月25日被告出具发票确认收取原告2014628元;2008年4月11日原告通过按揭方式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470000元,原告合计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8945214元,上述费用包含了税费及楼价的3.03%(271040元),此外,原告还交纳了权证综合费1100元等。
2007年9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自原被告双方依本协议的约定的期限支付完房款次日起720天内,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房款十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于2008年4月11日支付完全部房款,被告应于2010年4月2日前为原告办妥房地产权证。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从2010年4月3日起算,且2010年4月3日至2011年1月14期间的违约金原告诉被告后贵院(2011)天法民四初字第46号判决书已处理,该判决仍在执行中,另根据贵院(2011)天法民四初字第46号之一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天誉华庭”B3层房产登记和过户手续,贵院也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需要交纳相关的税费,由原告交给被告的房款中已经包含了税费,被告在执行阶段拒绝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交纳,导致原告至今仍无法办理房地产证。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成功结果:该案诉讼请求得到全额支持。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原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