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清远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代理其与贵公司的房屋买卖纠纷。
据委托人称:2010年12月24日,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清远)万科城一期认购书》,合同约定:乙方张云认购甲方清远市宏美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清远万科城】一期悦山街5号(自编B5栋)2808号房,且合同对房款总数额、定金、房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在委托人签订认购书时贵公司对买卖合同文本、补充协议等相关格式条款未进行任何提示和解释。且贵公司在委托人签订的认购书后提供给委托人参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文本、补充协议与贵公司现在要求委托人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完全不同。且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存在多项免除贵公司责任和义务、加重了委托人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委托人希望尽快与贵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但是多次与贵公司工作人员协商要求修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贵公司均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经本律师走访相关知情人士,查看委托人提供的《(清远)万科城一期认购书》等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实。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委托人买房诚意,为便于更快完成此房买卖交易,本律师拟诉前调解此案,故向贵公司发送本律师函,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律师函后3日内前来处理此案或电话答复本律师。逾期本律师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贵公司承担,请务必慎重对待!
广州高义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年 月 日
成功结果:该案诉讼请求得到全额支持。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原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