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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抚养费能一次性约定并给付吗?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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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of7d54f
|
发布时间:
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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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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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母亲与程某父亲于2004年10月10日生育程某,程某母亲与程某父亲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
案情简介: 程某母亲与程某父亲于2004年10月10日生育程某,程某母亲与程某父亲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其中,协议里约定程某父亲一次性给予程某抚育费22万元,程某由其母亲直接抚养,双方共同照料。此外程某自幼患有癫痫病。程某母亲主张因程某病情需要,需要程某父亲加增抚养费,双方协商不下,程某母亲起诉。
律师点评:
结合本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在本案中,程某母亲与程某父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程某父亲一次性支付22万元抚育费,但这并不意味着程某父亲今后就再也无需支付抚育费,在必要时,程某仍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除协议约定金额之外的合理抚育费用(生活费和教育费)。此外,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程某父亲是负担程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程某母亲也应承担部分程超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且离婚时程某母亲也已明确知道程某的病情及日后的费用。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由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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