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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诊断和保护
来源: | 作者:prof7d54f | 发布时间: 2019-02-19 | 3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方法有关事宜做出了明文规定,规范了诊断程序及诊断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诊断方法有关事宜做出了明文规定,规范了诊断程序及诊断原则。

  一、职业病诊断程序:

  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选择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这里所指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由该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然后机构审核盖章。若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由该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若再有异议者可继续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目前我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作为省卫生厅的二级机构长年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同时各地、市职防所或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科)都具有这方面职能。

  二、职业病诊断主要依据:

  (一)病人的职业史:就诊患者必须提供详细的职业史,这主要有利接诊医师了解其所从事的劳动情况(包括产品种类、工艺流程、生产过程)、环境状况、劳动保护措施等,这些有助于确定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的是何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对一些职业危害接触很明确的疑诊病人,接触素物量的多少、接触时间的长短、现场危害调查及评价资料均是明确诊断的**手必备资料。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

  (三)临床表现以及医学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包括疑诊者的主诉症状及体征检查,职业病患者的临床表现,有些是特异性的、有些是非特异的,如:铅中毒引起的腹绞痛就是典型的临床表现。疑诊患者的医学检查,除一般的实验室检查外,另有一些特异性检查项目,如:血铅、尿铅的测定,均对职业病的临床诊断具有参考价值。

  总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是诊断职业病的基础,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则反映了有无疾病及其性质、轻重、范围等具体指标,职业病的依断必须对诊断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

提示:

        在我们办理的职业病案件中,由于劳动者对法律的淡薄,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事故发生后又抱有侥幸心理,维权失败后又找律师,但是,由于时间的迟延和企业的警惕和防范,导致证据的缺失,往往是职业病维权失败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