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韩某被判偿还借款。
被告韩某系北京市某材料厂的职工。2005年7月3日之前,韩某曾向原告某材料厂借款且没有偿还。2005年7月3日,韩某向某材料厂出具内容为“今欠某材料厂现金1.3万元整,以前的欠条作废”的欠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韩某拒不承认该欠条是其出具的。后由原告申请,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欠条“欠款人”后面的“韩某”字样,系被告韩某本人书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韩某向原告某材料厂借款并出具欠条,且该欠条经司法鉴定为被告韩某出具,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韩某应当依照其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欠款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即判令被告韩某给付原告北京市某材料厂借款1.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笔迹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