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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思考
来源: | 作者:prof7d54f | 发布时间: 2019-02-19 | 1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的发展躲不开知识产权,中国的发展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砝码和*有价值的搏弈工具。

       中国的发展躲不开知识产权,中国的发展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砝码和*有价值的搏弈工具。但是,经过20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奔跑",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经济腾飞中是否起到了其所应有的巨大作用?

       国人的确感受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是在近年来此起彼伏的知识产权涉外诉争中、在中国的企业交付了高额的"学习成本"后,我们体会出知识产权制度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入世的"通行证",还有的是高昂的权利金和沉重的忧患感。。

       我们开始意识到:即使今天我们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经营的意识和利用上还有巨大差距。一个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一套可以与国际*新*高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标准,而只有让市场主体学会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们开始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国家战略高度上制定对策。但是我们发现,知识产权战略仍然局限在很小的专业范围里,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实际上都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践者,仍然是知识产权的局外人,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上许多失误可能出在其他环节上。

       一、专利创新资源正在流失

       创新必须以人为本,研发队伍是技术创新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研发人员做后盾,专利战略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是,无论从政府的优惠政策上还是研发主体的个人行为上,我国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向国内的外资公司和外资研发机构流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里可以归纳为明流与暗流两种现象。

       明流政府给予外资研发机构的优惠,推动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研发机构,其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性毋容质疑,但是外资在境内设立研发机构也开始了一场高级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争夺。

       据2004年10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消息,"在我国以各种形式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已经超过600家,北京市累计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已近200家,这些研发机构主要集中在高技术领域,其中IT领域的外资研发机构就有100多家,北京已经成为了跨国ICT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之地"。政府还将继续鼓励这样的机构进入北京市,在北京市政府《关于振兴北京现代制造业的意见》中就有这样的措施:"进一步吸引著名跨国公司来京建立地区总部、研发基地和采购中心"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对这类机构更加宽松。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研发机构,使政府意识到研发对于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性,是政府研发政策出台的诱因。但是外资在京设立研发机构也直接造成研发资源的流失,使得原本就创新不足的中资机构就更加缺乏创新人才。而由于外资的高薪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研发人员也积极向这些外资机构流动,并且,流走的大部分是已经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有经验的优秀人才。如果不采取相对的制约措施,盲目的鼓励必将导致科研资源从源头流失,2008年的北京市的专利战略指标难以实现。

       暗流外资还通过资助项目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大学等进行合作。合同往往是外方提供的范本,一般有关研发成果权属的约定都归出资方所有,即使经过双方谈判约定双方共有,但是,即使约定了"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也会伴有出资方"**使用"、"优先使用"等条款,而实际上,在市场化能力上,出资方企业与我方的研究机构简直就是天壤之别,约定外企与我方共有,实质意义很小,实际上也很少有在外方企业实施研发成果后我方作为共有权人去主张获酬权的。这样的条款仅体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如此看来,我们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在这些项目上充当的就是外资企业的研发部门。当然我们还有其他收获,比如获得了很可观的资助经费,带动了研发人员的培养,提高了研发水平等等,但是当知识产权不属于我们的时候,这一切都偏离了我们的战略目标。

       而由于我方的研发人员对专利制度的认识不足,以及专利申请、管理和保护上的繁琐,研发人员非常愿意接受以高价的研发费用换取专利申请权放弃的条款。在这个问题,不能一味指责研发人员,而是应当建立高效率的专利管理体系以及严格的合同审查制度,在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对外的合作项目中,应当有专门的机构管理合作协议的签订,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对专利制度以及专利战略由深刻的认识,才会使得合同审查有实质意义。目前这种合同的审查或是空白或是流于形式。

       以项目资助的方式获得大学以及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资源不仅反映在技术资助项目上也发映在其他非技术项目的资助上。以某大学接受港资企业资助科研大楼为例,港资企业仅资助部分建筑经费,除要求整栋楼的冠名权外,还要求楼内试验室的设置控制权,更为过分的是还要对实验室中的研究项目的知情权以及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权。像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不会经过技术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如果相关的管理人员没有注意到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后果可想而知。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其中我们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外商投资的目的更多的是要获得未来的知识产权的回报,而我们仅看到的是眼前的资金回报。

       我们正在从"贴牌生产(OEM)"向"贴牌研发(ODM)"发展,而后者带来的隐患更为严重。

       二、"泡沫专利"带来的假象

       多年来对各地专利工作的评价指标中以年申请量和年授权量为主,并且每年进行排名,直接导致各地区不断出台专利申请的资助政策,导致单纯追求数量的 "泡沫专利"的增多。所谓的"泡沫专利"是指在专利的统计数字中那些对技术创新没有实质作用仅为参与统计、授权后很快就放弃或者根本就不属于自己的专利。

       受资助的单位在专利授权后放弃的原因主要是:

       申请专利的目的"不纯":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的研发及管理人员并不明确申请专利的真正目的、意义,视专利申请为一项硬性指标,授权后即完成任务,无意继续管理。

       为追求数量,制造专利,很多申请在专利实审时被驳回

       即使有应用前景的专利,由于不再获得资助,也不得不放弃。

       以某大学为例:1985年至2003年获权专利共190项,其中,发明专利136项。保持专利权的有效的110项,其余均因费用弃权。在维持的获权专利中进入市场的不到10项,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获权专利更是微乎其微。

       从北京市公共研究机构的调研结果看也是有30%的专利在授权后放弃了。

       企业为了获得专利资助经费,在专利申请上"做秀"的现象也存在。企业本来不应像高校那样为追求指标或者统计数字而申请专利,企业应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申请专利,但是在现在的专利鼓励政策中企业能够从中得到政策上的实惠,也卷入到泡沫专利之中。

       现在有一种提法叫中国已经进入"专利大国"的行列,实际上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中国专利局已经进入"专利受理和授权大局"的行列。所谓的"专利大国"应当是拥有更多属于"自主专利"的国家,不是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多的国家。目前中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外国的发明专利还是占据多数,在这种情况下,还不能说中国已经成为专利大国(国际上公认的专利大国是美国和日本)。

       在专利统计中还有一种假象就是将外企中资机构和外资研发机构(中国)的专利申请,都列为国内的统计数字中,这些专利也不能反映国内真正的创新能力。

       在挤出"泡沫"后,国内剩下的可以具有创新优势的专利确实不容乐观。专利排名本身无可非议,但导向上的副作用不可小视。专利发展战略是一项长久的工作,如果是今年授权、明年放弃,这样的专利指标是自欺欺人。

       三、品牌的丢失是*惨的失败

       在市场中,商标是*直接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我们可以借别人的技术,可以购买别人的专利,但是要坚持使用自己的商标。一旦商标丢失,就失去了市场,在竞争就将彻底失败。中国的现状刚好相反,在某些领域,我们的技术水平并不差,我们的研究能力也不低,但是偏偏愿意贴上别人的商标。诚然,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专利许可与商标许可总是相伴的,那些知识产权意识极强的外企,不会放弃商标与专利的捆绑许可的,他们甚至更重视商标的许可。所以才有在中外合资合作的过程中,我们有一些很好的品牌,被"淡化"或"封冻"了。改革开放早期的合资合作出现的有些教训,在更加鼓励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时今天还在继续,有些地方还以引进品牌为业绩。

       贴牌生产只是权宜之计,不是长久发展的模式,一旦今后我国的制造业成本低的优势丧失,我们与周边崛起的制造业国家相比就没有了竞争优势。如果不及时改变用国外的品牌发展制造业,会直接延误了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如果只见"中国制造"不见"中国创造",就是彻底丧失创新能力的体现。在*近美国举办的"国际电子展览会"上,中国企业成配角的报道中提到,中国企业的产品陈旧、缺乏技术,没有自己的品牌,看上去像日本和韩国产品的翻版。我们忽视品牌的价值已经很多年了,如果在"现代制造业"上再给以误导,10年之后我们的制造业也会被淘汰。现代制造业绝不是贴牌生产,否则,产值越大离专利战略的目标就越远。专利战略要与商标战略要同步实施。"现代制造业"仍然有创新的空间,而且只有将创新溶入其中,"现代制造业"才有生命力。

       如果说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依靠贴牌生产还可以带动中国完成了经济发展的**阶段,那么 "中国制造"不会把国家推到富强之路的第二个阶段的。贴牌生产的企业赚取的永远是*微薄的生存利润,中国企业与那些输出知识产权的企业相比差别将越来越大,中国企业将没有能力参与国际资本的循环。从日本从"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口号的转变反映出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

       贴牌生产应当降温,贴牌研发更不宜提倡。

       四、网络空间的版权之争?D?D制网权的争夺

       软件是网络发展的支柱,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支撑网络的软件权利拥有者更强烈的需要独占权,谁在网络上拥有更多的软件专利权和版权,谁就对网络有更大的控制权,谁就拥有更多的"虚拟空间"的领地,互联网上的技术垄断对国家安全和产业利益的威胁不言自明。我们看到,无论是在网络基础平台的软件上还是各行各业的应用软件上,甚至在网络娱乐和游戏软件上,国内企业能够领先的寥寥无几,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向传统商务发展一样处处都要缴纳权利金。虚拟空间没有主权,但是虚拟空间的版权让地球人重新进行利益瓜分。

       五、人才的缺乏导致知识产权制度无法有效实施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需要有人的保证,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但是目前国内的状况是:直接参与创新的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缺乏知识产权的管理;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没有专利意识;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懂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员严重不足;政府决策人员缺少专业培训等等,这些领域知识产权"人"的缺乏和知识产权"意识"缺乏都在中国遇到的涉外知识产权诉争中体现出来,

       与上述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后培养出来的*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几乎都工作在外企知识产权部门,*优秀专利代理人都在涉外代理机构,*优秀的研发人员也在不断应聘到外资研究机构中了。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国家与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瓶颈问题。

       今天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临两难:一是由于工业化建设还没有完成,创新能力不够强,企业自身还没有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强烈的制度需求;另一方面,中国又随着整个国际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进入了以知识产权贸易为主的国际市场,中国的企业缺少应对能力,而中国又不得不接受一个与发达国家相同保护水平相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更多的从正面引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培训企业掌握知识产权这一工具,学会利用知识产权规则。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确实能让"强者更强",但重要的也要使"弱者变强",特别在今天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上,更应当让处于弱势竞争地位的中国企业变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性决定了它只有紧密地与本国科技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并成为维护本国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时,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价值。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的作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