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为彩印公司彩印部印刷工。经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朱某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上海市人社局认定朱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并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伤残。随后,朱某领取了外来从业人员七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后,认为彩印公司对其患上职业病负有责任,遂要求彩印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于是,朱某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朱某起诉要求支付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未规定应支付劳动者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朱某要求彩印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已领取工伤保险,并覆盖所有保险项目,因此朱某不能再向彩印公司主张特定的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