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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被告行政不作为,诉讼主体适格吗?
来源: | 作者:刘斌 | 发布时间: 2019-02-18 | 125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1月3日,汪某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移动广东公司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使用的电话在2015年7月、2015年11月及2015年12月拨打110的所有记录

  【案情简介】:2016年1月3日,汪某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移动广东公司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使用的电话在2015年7月、2015年11月及2015年12月拨打110的所有记录,包括具体拨打时间、通话时长、收费金额等记录,并填写了其居民身份证号、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汪某在挂号信封面注明寄件人汪龙,收件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收件地址为广州市***,内件为《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016年1月21日,汪某收到退回的上述挂号信,封面贴有普通邮件改退批条,注明“已按址投递,收件人收发室拒收”。汪某不服移动广东公司的拒收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行为,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展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移动广东公司是电子通讯运营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讯服务,属于公共企业的范畴,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移动广东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律师建议】:在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案件中,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行政案件适格诉讼主体可从两方面入手。**,该企业是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众服务;第二,申请该企业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案情简介】:2016年1月3日,汪某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移动广东公司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使用的电话在2015年7月、2015年11月及2015年12月拨打110的所有记录,包括具体拨打时间、通话时长、收费金额等记录,并填写了其居民身份证号、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汪某在挂号信封面注明寄件人汪龙,收件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收件地址为广州市***,内件为《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016年1月21日,汪某收到退回的上述挂号信,封面贴有普通邮件改退批条,注明“已按址投递,收件人收发室拒收”。汪某不服移动广东公司的拒收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行为,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展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移动广东公司是电子通讯运营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讯服务,属于公共企业的范畴,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因此,移动广东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律师建议】:在申请行政信息公开的案件中,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行政案件适格诉讼主体可从两方面入手。**,该企业是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众服务;第二,申请该企业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