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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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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过度而引发的医疗事故
来源: | 作者:刘斌 | 发布时间: 2019-02-18 | 1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童某,女,汉族,1990年00月0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东排村冷水井组00号;
民事起诉状

告:童某,女,汉族,1990年00月0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东排村冷水井组00号;

告:广州市番禺区石碁人民医院,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路4路 ;

法定代表人:邓忭明;   职务:院长

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2271.6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合计: 622271.6元

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3年04月30日14时42分至被告处进行就诊,被告随后对原告进行了入院体检,根据被告入院体检的结果没有异常,同时被告对原告做了妇科检查,妇科检查结果为阴道内存少量暗红血污,宫颈I度糜烂无触血有抬举痛等情况,被告的对原告检查后的病检结果为(双侧输卵管)慢性化脓性炎,官腔积脓,伴输卵管周围炎,被告治疗过程中对原告做了手术名为“盆腔脓肿清除、双输卵管切除术”,*终诊断结果为“盆腔脓肿,双输卵管积脓”,原告于2013年05月09日出院,出院后由于被告的手术导致原告丧失生育能力,出现月经量极少并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导致原告丧失了女性第二性征,且一直依靠药物维持女士第二性征。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下列过错:1、根据原告的病情被告可以采取治疗方式很多既可以通过一般治疗休息、食品调节以增强体质,也可以采取药物治疗根据分泌物或脓液培养出的细菌和药敏试验选择有效的抗生素进行保守消炎治疗,即使原告的病情需要手术被告的手术范围应根据患者情况而定,应尽可能保留输卵管,但是本案的被告在没有采取其他治疗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原告切除双侧输卵管,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严重过错;2、根据被告的病例被告在没有对原告的输卵管的脓液进行检查的全面分析病情的情况下直接对原告的输卵管进行切除并在切除后提取脓液进行病检,采取的诊疗措施不符合诊疗规范;3、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没有及时书写病例,病例书写不规范,原告治疗以后被告伪造篡改病历,不给原告提供真实的病例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4、被告没有及时充分告知原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可选择治疗方式有哪些,侵害原告对病情的知情权和对治疗措施的自主选择权;5、被告在不具备治疗条件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告知与原告可以选择转院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断行为属于医疗过错行为,因此需支付原告下列费用:1、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9天×100/天);2、营养费5000元(遗嘱需要加强营养)3、交通费1000元;4、伤残赔偿金391184.4元(32598.7元/年×20年×60%)5、误工费21000元(3500/元×6个月);6、被抚养人女儿生活费是143187.2元 ([24105.6元/年×17年×60%]+[24105.6元/年×16年×60%]÷2人;7、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622271.6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