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了《烟花爆竹专业码头项目投资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将投资款 元于 年月日支付给被告,但是被告却一直没有按《烟花爆竹专业码头项目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投资款用于烟花爆竹专业码头投资建设
民事起诉状
原告:龙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梁某 职务:
被告:广西武林某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平南县某某镇李练村(武林某码头)
法定代表人:吴某 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0000万;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了《烟花爆竹专业码头项目投资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将投资款 元于 年月日支付给被告,但是被告却一直没有按《烟花爆竹专业码头项目投资合作合同》约定的义务将投资款用于烟花爆竹专业码头投资建设,且也不同意退款,2013年3月份由于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即和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退款,但是被告仍然不同意退款,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只同意退款180000元,由于原告急需资金周转无奈同意,2013年3月23日,被告与原告为终止双方于2009年10月30日签定的《烟花爆竹专业码头项目投资合作合同》签订了一份《终止投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应于协议签定之日十日内一次性将款项18万打入原告指定帐户,且双方约定协议生效日期为2013年3月23日,但被告却于2013年4月11日才将约定款项打原告帐户,已超过合同履行期限,给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并造成了损失,按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应支付原告违约金。
原告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于2013年5月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拟诉讼前调解此案,但是被告对原告发出的律师函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成功结果:该案诉讼请求得到全额支持。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原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