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间存在多次业务往来,原告于2012年11月5号收到国外客户的邮件,根据该客户要求原告向深圳美的华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一批硒鼓,双方通过qq传输了的电子合同
民事起诉状
原告:艾某某国际有限公司,住址:香港上环文咸东街某某号永连商业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 职务:董事
被告:深圳市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工业区东环一路柏佳润高新工业园第P层
法定代表人:熊某 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55156元;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之间存在多次业务往来,原告于2012年11月5号收到国外客户的邮件,根据该客户要求原告向深圳美的华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一批硒鼓,双方通过qq传输了的电子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的定金,且原告已经按照的要求于2012年11月5日通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款服务部将定金人民币77577.546元(美金:12645.14美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的该账户开户行为:深圳市红岭南路中国建设银行金融中心,账号为:44214804000229700086,在原告将定金打入被告账户后后,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货物,也没有向原告提出任何要求,对于原告已支付货款,被告亦不同意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