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年 月 日,原告填写申请表向被告申请办理借记卡。被告经审核后核发了凭卡和密码交易的卡号为6226090201691496的招商银行一卡通银联金卡(储蓄卡)给原告。
成功结果:原告获赔被盗刷款项的70%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阳,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某县陈家坊镇椆树村*组19号;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某区支行,住址:广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彭某华 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9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赔偿损失之日止,以19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 年 月 日,原告填写申请表向被告申请办理借记卡。被告经审核后核发了凭卡和密码交易的卡号为6226090201691496的招商银行一卡通银联金卡(储蓄卡)给原告。原告使用该卡至2013年6月13日,被告建议将原告的该账户更换成招商银行银联IC金卡新卡,新卡号为6214850200400809。
2013年6月11日,原告的卡号为6226090201691496帐户内的存款被他人在东莞市招商银行西城支行网点内的ATM机上分2次取走共19000元(**次10000元,第二次9000元)。由于原告当时在外地,原告收到非本人取款的短信后,知道帐户内存款被他人盗取,遂致电招商银行客服反映其银行卡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并电话要求冻结了该账户,2013年6月13日,原告回到广州后,遂在被告处打印帐户明细后,向夏港派出所报案。后原告因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遭拒。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萝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